〈公證〉相關新聞-兩岸簽署司法互助協議,法院未來可採認並執行大陸的民事判決,改變讓台商元配人心惶惶。
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劉德勳強調,大陸的民事判決只要跨到台灣的司法領域,就須經過台灣法律認可才會生效;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劉令祺也指出,台灣法院若認為大陸的裁判違反公序良俗與相關規定,司法單位就不認可,不執行大陸的判決。
台灣妻子擔心,包二奶的老公未來拿著中國法院的離婚裁決,回台灣要求法院執行,這樣老公與二奶就可名正言順返回台灣定居,老公也不用負擔任何贍養費用。
立委黃淑英指出,接獲不少台商元配陳情,台商老公在大陸包二奶,只要同居數年,即可要求中國法院裁判台商在台灣婚姻無效,根本就是將台灣女性權利交由大陸法院決定。
黃淑英也表示,在中國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大陸法院可依其同居證據,判定兩人具夫妻關係。
舉例,如台灣男子在大陸與當地女子同居,未曾登記結婚,一但男子死亡,其遺孀在中國法院申請裁定,認為婚姻有效,若台灣法院採認中國判決,大陸女子將可名正言順繼承台商在台灣的遺產。
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劉德勳表示,此次簽署的司法互助協議,兩岸是基於互惠原則可採任對方民事判決仲裁,但對方的民事裁判,須不違背台灣法律所認可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才會生效。
劉德勳解釋認可流程,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如不符合台灣法律,司法單位將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