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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認證.驗證之意義

(1)公證,指由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
(2)認證,則由《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
(3)驗證,乃由領務人員就請求人請求證明或認證外國文書,以驗明、比對文書上之簽字,金今印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予以查證。
因此基於原則上,公證書由公證人製作而成,認證文書則由請求人來提出,經公證人審核內容,請求人當面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後,由公證人蓋認證章,完成認證程序。至於驗證,由我國有權機關辦理,例如海基會文書驗證、駐外館處驗證,經驗證之外國文書, 方能於我國境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