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對於《公證》 的定義是什麼?
答:依公證法第 2 條規定,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
,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一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二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所以公證在法律的定義,
係指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就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
作成公證書加以證明為真。
2.公司經由公證與完成公司登記有何不同?
答:公司登記是指開公司時,要到經濟部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例如建設局),
去辦理關於公司的名稱、所營事業、負責人、股東等事項登記,和公證無關。
3.珠寶鑑定所如何完成公證?
答:
珠寶應是由珠寶公會去做鑑定吧?公證人又不懂珠寶,如何去鑑定?
頂多只能就鑑定文書做公證或認證而已,建議您可以打電話去法院公證處問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