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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房客跟房東都會要求說租約要去公證,基本上租約即使沒有經過公證依然有法律效力。
而租約公證的好處在於說發生違約的情形時,可以直接訴請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強制執行,節省曠日費時的官司訴訟。
能經由公證的程序可直接取得強制執行效力的事項,僅限:
1.租期屆滿而房客不肯遷讓時,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權利。
2.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稻米)或有價證券(如支票)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權利。
而不論是前述哪種,都必須要在公證書上載明,並表明願意接受強制執行